二建考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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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試介紹
◆制度設立: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準,由注冊建造師代替,并設立過渡期”。人事部、建設部依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出臺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
◆級別分類: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建設部負責擬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注冊登記: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經過注冊登記后,即獲得一級或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后的建造師方可受聘執業。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滿前,要辦理再次注冊手續。一級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全國通用,二級注冊建造師在省內有效。
行業背景
◆證書歷史: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國,迄今已有180余年歷史。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該項制度。具有執業資格的建造師已有了國際性的組織--國際建造師協會。
執業范圍
注冊建造師有權以建造師的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等;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從事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政策解讀
一、《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1、持證范圍加大:“未取得注冊證書的,不得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的是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政策解讀】今后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都必須有建造師證書,且一崗一證。
2、加強執業范圍:“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
【政策解讀】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以后各專業方向的建造師證書需求會同步增加,尤其是小眾市場的專業方向,其市場價值會不斷攀升。
報考條件
(一)凡遵紀守法,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專及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即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專及以上學歷可參照原人事部、建設部國人部發[2004]16號文件規定的專業對照表執行,專業目錄未包含的其他專業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協商確定。
免考條件
符合二級建造師報名條件,取得一級、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或建筑業企業二級以上項目經理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相應科目:
1.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2.取得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或一級項目經理證書,并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取得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或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并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均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2個科目。
考取多科目
已取得某一專業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選擇另一個專業二級建造師的《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考第二專業),考試合格后核發相應專業合格證明。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為考試當年年底。
成績查詢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建設部負責擬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為滾動考試(每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參加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為合格。符合免試條件,參加1各科目(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或2個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