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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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修改)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
二、刪去《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改)第五條第二款。
三、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6號,根據建設部令第98號修改)第十五條中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