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發布時間: 來源:江蘇建造師考試網 閱讀數量: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固定資產投資效益。維護、社會和公共利益,充分發揮監理工程師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設置監理工程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職業資格目錄。
凡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必須配備監理工程師。
第四條.監理工程師分為一級監理工程師和二級監理工程師。一級監理工程師英文譯為Class 1 Consultant Engineer,二級監理工程師英文譯為Class 2 Consultant Engineer。
第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一級和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均設置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
第八條.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擬定一級監理工程師和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大緞,組織一級監理工程師基礎科目命審題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都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擬定一級監理工程師和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一級監理工程師專業科目命審題工作。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一級監理工程師和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負責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對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確定一級監理工程行職業考試合格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杜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二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運輸、水利大類專業大學??茖W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作滿5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運輸、水利大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作滿4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運輸、水利學門類碩士學位或者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作滿3年。
(四)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運輸、水利學門類博士學位。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作滿1年。
(五)具有工學、管理學門類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運輸、水利學門類專業大學???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作滿2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運輸,水利學門類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作滿l年。
(三)具有工學、管理學門類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上年。
第十四條.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律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別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五條.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律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專業類別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用印。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跨區域認可辦法。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杜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學歷,從業經歷等監理工程師職業濟格考試資格條件的審核。對以賄路、欺編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注冊
第十七條.對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監理相關工作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別分別負責一級監理工程師注冊及相關工作。各省、言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專業類別分別負責二級監理工程師注冊及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住房城鄉建設都,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分別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或電子證書)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都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或電子證書)。
第二十條.監理工程師執業時應持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樣式以及注冊證書編號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統一制定。執業印章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按照統一規定自作制作。
第二十一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建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平臺,保持通用數據標準統一。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歸集全國監理工程師注冊信息。促進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負責建立完善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和退出機制。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注冊管理規定撤銷其注冊證書。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三條.監理工程師在工作中,必須遵紀守法,格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四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監理工程師誠信體系,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或從業標準規范,并指導監督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出租出借注冊證書的,依據相關法津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一級監理工程師、二級監理工程師依據職責開展工作,在其本人工作成果上簽字蓋章。并承擔相應責任。一級監理工程師、二級監理工程師的具體執業范圍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另行制定。
對不履行監理工程師義務、有重大工作過失的監理工程師,根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應分別處以警告、暫停執業活動、吊銷注冊證書等,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施行之前。取得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及水利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按有關規定,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一級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第二十九條.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一級監理工程師、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關于【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的相關問題解答,考生如想了解更多關于江蘇監理師考生答疑、監理師報名報考、監理師準考證打印、等相關信息,歡迎關注江蘇監理工程師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