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監理工程師復習備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考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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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頻分析】★★★
1.安全事故等級
(1)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事故報告程序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3.事故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安全事故調查部門的劃分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調查。
(2)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3)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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