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監理工程師復習備考:《民法典》第三編合同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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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監理概論》考點:《民法典》第三編合同主要內容
【考頻分析】★★★★
1.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項目管理服務合同則屬于委托合同。
2.要約與承諾。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過程。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要約失效的情形:要約被拒絕;要約被依法撤銷;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3.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委托合同
(1)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利息。
(2)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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